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昆政办〔2008〕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在近期维护藏区稳定和加强反恐怖工作中,有少数单位发生违反民族政策、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为此,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7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进一步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切实维护我市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增强做好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是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领导要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将任务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一级抓一级,确保各项民族政策落到实处。对于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影响民族团结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民族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和热点问题,开展好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建议,推动工作。
二、认真组织开展对民族平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前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形势和任务,针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尤其是民族平等政策的情况,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各级、各部门检查情况于6月25日前报市民委。市政府将组织专项检查组,就民族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重点是: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的保障民族平等和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政策规定执行情况;在经济扶持方面对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少数民族干部配备和选拔使用情况;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使用是否受到尊重等。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让有关法律法规走进基层、走进群众,走进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在全社会营造宣传民族政策、落实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