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和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查无下落信息;
(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和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年检信息;
(三)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和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信息;
(四)涉及食品、药品、农资、化学危险品、毒品、典当、担保、寄售、金融机构及高污染行业等较为严重的不良信用信息;
(五)企业拒不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信息;
(六)其他可能严重影响社会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信用信息。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企业信用预警信息有效期为3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后,应当终止公开发布,转为长期保存信息。
第十一条 以下信息不列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警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二)预警发布后可能会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解除预警:
(一)预警信息已失效的;
(二)预警信息已过规定期限的;
(三)企业已履行信用修复程序的。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预警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职能处(科)室负责所涉及预警内容的审查确认,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义发布。
对社会公众发布企业信用预警,应当强化信息审核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第十四条 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年检中发现企业存在需要实施信用预警情况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在工商业务系统信用提示模块中及时录入预警信息。企业预警情形已消除的,录入单位应及时予以解除。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录入企业信用预警信息,也不得擅自发布或解除信用预警,违者将按照《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