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查无下落企业信息;
6、营业执照吊销信息;
7、不正当竞争行为信息;
8、合同欺诈信息;
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违法行为信息;
10、公司股权出质信息;
11、公司股权冻结信息;
12、企业拒不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信息;
13、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年检信息;
14、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15、企业虚报注册资本或者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信息;
16、企业登记前置许可证失效或过期信息;
17、公司出资期限已逾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信息;
18、公司设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信息;
19、非公司制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以上的信息;
20、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所投资的企业或分支机构未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信息;
21、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22、其他可能影响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企业信用信息。
承担政府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并依托政府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信用预警的,信息征集范围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由当地政府企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条 发布企业信用预警应当遵循客观、及时、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企业信用监管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信用预警发布措施。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不定向预警信息一般应当是严重影响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信用信息;对特定对象(包括银行、其他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本身等)发布的定向预警信息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相关部门需求确定。
第七条 企业信用预警信息均可以向本企业及其母企业(主管部门)反馈。
第八条 企业信用预警按照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划分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预警信息可视情通过媒体报道、网上公示、书面预警、发送短信等不同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发布。
第九条 以下信息应当列入一级预警信息,实施定向或不定向信用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