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工作措施,全面推进自谋职业。要按照国家、省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要求,全面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县市区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及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收费等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要统筹安排好上级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优先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要认真总结近年来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今年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到60%以上。要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要求,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形成严格规范、系统完整的自谋职业办法,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对用人单位接收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的标准,按照《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三)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各项待遇的落实。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的有关规定,各接收单位对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要及时落实工作岗位,并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县市区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对于在待分配期间患重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各县市区政府要给予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