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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潍政发〔2007〕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属驻潍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7〕2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今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因病需提前安置的转业士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努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法规政策,采取政府指令性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11月底前完成安置任务。

  (一)强化政府指令性安置,依法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坚决按照《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积极承担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的责任。各级人事、劳动、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及早下达。其中事业单位计划数要达到总计划数的10%以上。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加强军队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不折不扣地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不得有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退役士兵。中央、省属驻潍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时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落户工作的通知》(鲁民〔2003〕18号)要求,凡经省、市安置部门批准接收安置的转业士官,安置地公安部门应凭省安置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和当地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及《士官退出现役证》,给予办理落户手续。要进一步规范完善考试考核办法,继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指令性计划内安置的退役士兵,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阳光安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好伤残军人。要加强军地双方的联系,使滞留部队的伤残军人及时安置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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