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并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结果书面通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其中,经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并应当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八)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房屋预售许可时,应加强对抗震设防内容的监督审查,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的项目,不予批准。
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抗震设防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学校校舍抗震能力,学校与避难场所统筹规划、建设。依据建设区规划人口比例,必须留足学校用地面积。学校应具备避难场所和应急救援的功能,学校的操场、绿地、空地、教学楼、附属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与当地避难场所建设合并,统筹建设,平时是学校,发生灾难时是避难场所和疏散场所。新建学校选址应避开活动断裂、抗震不利地段,避开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域,符合防震选址的有关规定。学校抗震设防要求不应低于当地的基本抗震设防烈度,并适当提高。教学楼严禁采用砖混等抗震性能较差的结构体系。
(二)推进城中村改造,逐渐消除城中村抗震设防安全隐患。做好城中村抗震设防改造,提高城中村房屋的抗震能力。将城中村建房纳入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针对不同情况,结合实际制定“一村一策”长远规划,对新的建设用地连片开发,成熟一片开发一片。对城中村进行一次普查,对加宽占道的坚决拆除,留出疏散和救援通道;对加层超高的坚决拆除超高部分,确保抗震安全;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进行抗震加固;对无加固价值的拆除在原址重建或异地重建;对有碍疏散和救援通道、危及他人安全的坚决拆除,并考虑留出适当空地,建成绿地,作为避难疏散场所。
(三)积极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提高我市乡镇、村庄抗震防灾能力。结合《
城乡规划法》,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尽快建立村镇建设项目规划、施工报建制度,增强农村整体抗震防灾能力。
(四)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情况,组织编制村镇抗震防灾规划,指导镇、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