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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城乡建设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防震选址和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城乡规划区外的房屋建筑工程选址和建设,应当在人员聚居区留有避震通道及避震疏散场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选址意见审批时,应参考防震选址的意见,对未包含防震选址意见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重要决策依据。

  四、加强抗震设计、施工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等级等内容。

  (二)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抗震设防的内容;大型或者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应当审查勘察成果;对不符合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设计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三)下列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告:

  1.超出国家现行抗震设计规范所规定的高度、层数、体型规则性和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

  2.采用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以外的结构体系(结构型式)的高层建筑;

  3.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或者新材料的建筑工程;

  4.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开展过地震小区划工作的高层建筑工程;

  5.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重要的乙类建筑工程;

  6.上级规定需要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地震灾区恢复重建项目。

  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复初步设计、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未按抗震设计文件施工或者达不到相关验收标准的工程项目,应当责令其采取相应措施,达到工程抗震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含有抗震设防内容。

  (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隐蔽工程或者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工程部位的抗震质量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工程建设的下一道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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