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鲁政发[2007]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潍政发〔2007〕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9号)已于近期下发。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低保工作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贯彻省政府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低保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民生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是逐步消除贫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也是加强“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惠民政策。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制度,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生活问题,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共享改革发展的新成果,对于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保持农村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努力把全市农村低保工作推向更高水平。
二、切实落实好农村低保工作的各项政策。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农村低保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农村低保应保尽保为目的,深入推进农村低保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努力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稳定、持久、有效的农村低保制度。着重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农村低保对象主要包括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各地要根据全市农村低收入居民普查结果,今年11月底以前,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00元的全市13.9万名农村贫困人口全面纳入保障范围。明年上半年,各地按照所确定的实际保障标准,在搞好审核的基础上,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