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的,承办部门应书面告知办公室,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答复,并由办公室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限。
(六)对批办有意见或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在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3日内及时向办公室提出,并签明具体意见,原件退回办公室。
(七)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机构,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在门户网站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在条例正式施行后,如一段时间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难以按照条例规定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答复。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与业务工作、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各级工商部门监察室(各级监察部门派驻工商部门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本机关及下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