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为的依据、办理程序、办理要求、申请要件、相关表格、办理地点、办理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联系方式、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救济的执行机构、依据、种类、程序、权利和义务;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在本级机关注册登记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注册资(本)金、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成立日期、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年度检验结果。
(七)公务员考录及人员选聘情况;
(八)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举报投诉的途径和受理、办理规则及办理情况;
(十)根据《浙江省工商系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规范》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公开商品质量监测信息;
(十一)本辖区著名、知名商标名录,知名商号名录,知名商品名录,重点市场及星级市场名录,“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合同示范(参考)文本等。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内设机构确定并制作、更新,经本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发布,对重大政府信息或机构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主动公开的,需报局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各级工商门户网站主渠道向社会公开,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可以充分使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广播、电视、公告栏、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内容为申请人填写完整并签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受理形式为申请人当面提交。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对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