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公开以下事项: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协调、受理申请人申请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四)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相关内设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机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机构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本机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机构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省工商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负责省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各内设机构负责及时更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