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定下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综〔2008〕20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省政府要求,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公开、谁办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机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由单位领导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受理场所,受理点要配备必要的电脑、复印机、电话等设施,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机关内设机构在制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才可公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