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
(二)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5%的家庭;
(三)住房困难户,是指家庭同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家庭;
(四)城市重点工程需要安置且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拆迁户。
第八条 未婚职工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应当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汉族,男22岁,女20岁;少数民族,男20岁,女18岁)。
未婚职工的家庭收入及住房标准以一人计算。
第九条 离婚家庭无房一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离异前家庭只有一套住房;
(二)离异时间必须满3年。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同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参加房改购房的;
(二)已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三)已购买过商品住房的;
(四)承租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未退出的;
(五)从外市、县调入,在本市工作不满两年或在调出地已参加过房改购房或已享受过其它住房优惠政策的;
(六)单位奖励赠送过住房的。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65平方米以内。家庭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限定在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单身人员限定在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出售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购买资格审核制度。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市房改办申请并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银川市重点工程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由市住房保障局统一印制的《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