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坚决查处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三超”行为,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以掘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火工品、烟花爆竹等的力度;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滑、防雾、防碰撞等措施。
(三)总结推广阶段(12月)。省安委会将于12月份召开全省“隐患治理年”活动总结暨隐患治理推进工作会议,对全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建设、铁路、民航、电力、国土资源、国防科工、农业、水利、教育和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隐患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确保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组织有力,领导有方。
(二)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真正做到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的主体单位,要认真落实隐患排查各项任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行业主管部门要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监控和跟踪整改销号。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责令企业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治;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果断采取处罚措施。对于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要坚决责令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对整改无望的,要坚决退出或关闭。
(三)突出重点。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四个重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隐患)。各级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抽查,每年抽查各类企业数不少于所辖区域企业数的40%;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查,每年抽查各类企业数不少于所辖区域企业数的20%;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在重要时期、重要时段适时组织抽查。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明确抽查单位和抽查人员,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每次抽查结束后要对抽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建档,并由抽查人员签字,对抽查结果要定期在所辖区域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