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完善保安服务业保障机制。各地要按照城区辖区人口万分之十、农村辖区人口万分之五的比例逐步为本辖区派出所聘用保安队员,组建专职保安巡防队伍,所需经费视各地财力情况稳妥安排。市区街面巡控保安队员所需经费,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巡控和保安队员经费保障的意见》(潍政办发〔2006〕17号),由市、区、街办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安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和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落实保安员基本防护装备,有计划、有步骤地为保安从业人员交纳各类保险,逐步提高保安人员收入,改善保安人员待遇。保安服务公司及各级保安组织必须与聘用的保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因公致伤、致残的保安人员,要及时给予治疗和照顾。对牺牲的保安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四、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管
(一)明确保安服务业监管主体。保安服务业监管职责由各级公安部门承担。公安部门应明确相关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强化监管和指导,努力做到从严审批、从严检查、依法查处、规范市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设立保安服务公司,须按规定程序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在异地开展服务项目的保安公司,应向服务地公安机关备案,纳入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管。同时,强化监督检查,积极引导保安行业按照市场化要求依法经营,规范保安行业经营行为,推进公共安全服务产业化。
(二)实行多部门齐抓共管。发改、财政、物价、教育、房管、文化、劳动等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积极参与,齐抓共管,共同推动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保安服务业纳入本地服务业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财政部门对政府出资的保安队员,要按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保安专项资金;物价部门要加强保安服务收费管理,保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教育部门要按要求切实做好高校护卫队转保安队工作,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的保安派驻;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与管理,明确物业公司保安必须纳入公安机关的监管范围;文化部门要根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督促文化娱乐场所聘请使用正规保安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保安服务公司作为就业和再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支持保安服务业的职业化、正规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