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保安服务业的意见
(潍政发〔2007〕69号)
为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安服务业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潍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发展保安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保安服务业是具有广阔发展前途的朝阳产业,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安全服务产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有效形式。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保安服务业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创新思路,加强引导,保安服务业取得较快发展,在服务社会、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应看到,目前我市保安服务业规模较小、服务范围偏窄、产业结构不够合理、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平安潍坊”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保安服务业的重大意义,将其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立足改革、加强监管、面向市场、促进发展”的原则,大力推进保安服务业的改革、规范与发展,进一步壮大保安队伍,拓宽服务领域,规范服务市场,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实现保安服务专业化、产业化和保安队伍职业化、正规化,推动全市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大力整顿规范保安服务市场
(一)加快推进保安服务企业改制工作。按照“政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调整和理顺保安管理体制,加快对现有保安服务企业的改制,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条件地放宽保安服务市场准入,在公安机关监管下,适当利用社会资源,采取股份制等多种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经营保安服务业务,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保安服务企业。
(二)整顿保安服务业市场秩序。各级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密切沟通配合,适时开展保安服务业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取缔非法保安组织、非法保安教育培训机构以及非法经营保安器材、服装、标志的企业,彻底清理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幼儿园、重点要害单位的非法自建保安组织。要按照“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清理整顿单位自建保安组织,对管理正规、服务规范的,允许保留,但必须到公安机关备案,纳入监管范围;对虽在工商部门登记,但未经公安机关审批备案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管理混乱、存在问题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单位自建保安组织只能从事本单位内部或相应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从事经营性有偿服务。凡需保安服务的组织、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向保安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双方就保安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等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依协议开展保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