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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

  二、规范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

  (一)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就施工企业支付劳务用工工资明确专项条款。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拒不支付的,建设单位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严禁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工程,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二)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必须选择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工资发放原始签收记录应存档备查。因施工企业违反本款规定造成工资拖欠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制订符合建筑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建筑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督导施工企业在指定银行按期预缴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简化有关程序。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减免有关费用。

  三、明确工作职责,落实清欠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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