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发包、承包和劳务分包的监督管理,及时将有拖欠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录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对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招标资格;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
(五)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卫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变更等环节的监督,发现拖欠的,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擅自继续施工,由施工企业对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实行商品房预售的项目,要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标或拍卖,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等部门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
(七)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时,须有施工企业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施工企业未出具工程款支付证明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串通并为其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八)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需财政评审或年度审计的,财政评审或审计报告应就工程款支付情况作出专题说明。对于评审或审计中发现的拖欠工程款问题,项目审批和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九)建设单位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力偿付工程款的,应通过项目资产变现、转让部分产权或股权、以所欠工程款参资入股等方式偿付工程款。
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设单位确属无力偿付,但又不宜通过以上方式偿付的,由当地政府从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予以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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