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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
(冀政办〔2008〕6号 2008年3月2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主体方的合法权益,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防范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

  (一)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各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和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对擅自超规模和标准的,不予办理规划、土地使用和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对因超概算产生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报原审批机关,按批准资金来源安排偿还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可通过资产变现或转让产权等方式偿付工程款。

  (二)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对企业投资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例和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时,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或资金到位率不符合要求的,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项目涉及财政性资金以外其他资金的,金融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防止建设单位挪用或抽逃资金。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新的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建设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社会投资项目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建设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和期限、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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