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十三)市水务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堤围防护费的相关政策;
2.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向税务机关提供按专业批发计缴堤围防护费的缴费人名单;
3.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堤围防护费政策的宣传工作。
(十四)市规划局向税务机关提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建设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 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及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
(十五)市质监局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协助做好税务登记工作。
(十六)市司法局向税务机关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有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律师和公证行业的税收征管。
(十七)市教育局向税务机关提供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资料。
(十八)市科技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合同的认定,严格审核把关,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十九)市交委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客运、货运经营许可证等的核发和管理情况,并协助做好征税工作。
(二十)市统计局向税务机关通报近期社会经济综合信息,提供统计信息以及国内生产总值完成情况。
(二十一)市经贸委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工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情况和工商业经济总体运行情况。
(二十二)市人事局向税务机关提供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相关资料。
(二十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税务机关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总账信息、单位开户审核信息、单位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二十四)市残联向税务机关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情况,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或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二十五)市审计局、监察局、法制办按各自职责,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本规定。
(二十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综合治税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