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相关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财政局:
1.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2.会同税务机关及时转发和贯彻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检查落实税收政策;
3.会同税务机关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落实培植税源的扶持措施;
4.向税务机关提供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信息;
5.所属契税征收机构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名称,房地产转让价格、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并严格要求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附上购房发票复印件。
(二)市国税局、地税局:
1.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税收收入;
2.向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税种征收信息;
3.在办理税务登记、新增业户和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专项检查、稽查查补税款、发票协查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
4.依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协调处理本市各区、县级市之间的征管关系和税收分成工作;
5.组织或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
6.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工作。
(三)市信息办:
1.负责广州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为综合治税的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和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2.负责综合治税相关部门接入广州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工作;
3.负责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目录和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制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的工作制度,促进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四)市工商局:
1.就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等信息与税务机关实现及时共享,协助查询企业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及动产抵押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