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2008]2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机构参照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协助市领导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本规定所列负有综合治税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
(二)协调成员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的关系;
(三)督促、检查综合治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