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新规范性文件审查和管理机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7、严格执行上级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的程序规定。以政府名义出台规范性文件之前,必须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提出意见后,方可提交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法制机构审查,政府常务会议不予研究。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集体讨论决定。
8、完善和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严格按照《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要求,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发布后的30日内按照规定分别报上级政府、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9、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督查和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制度,及时公布清理结果,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三)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
10、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健全政府职责体系,明确政府各部门权利义务,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运作方式和工作流程,强化政府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全面建立高效政务服务体系。
11、深入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压减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创新行政审批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强审批服务机构的建设与管理,不断完善服务功能,积极推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促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12、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做到“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电子政务运行系统,逐步实现行政权力全程运作网上公开。
13、大力引导和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有效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