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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二十四)创新行政管理手段和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针对各类行政活动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方式,不断改善行政管理效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要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推进办公自动化和信息资源共享。同时,要加强信息安全防范。
  (二十五)积极探索实行政府绩效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府绩效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实现政府绩效评估,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建立组织领导机制。贯彻实施《规定》,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和政府工作的全局,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是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对《规定》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确保行政程序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成效。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加强行政程序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贯彻实施《规定》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要成立行政程序建设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地区的行政程序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二十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在贯彻实施《规定》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作用,负责组织宣传学习培训、创办示范单位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等工作,具体承担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或论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等有关工作任务。政府办公厅(室)要组织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行政公开,并具体负责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和量化标准,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等相关工作。监察机关要积极做好《规定》实施的监察工作,并负责行政效能监察、有关责任追究等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做好政府绩效评估、公务员培训、公务员录用中的行政程序知识测试、有关责任追究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规定》实施的经费保障工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子政务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在各自的工作中,认真、全面、正确组织实施《规定》确定的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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