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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二、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要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政府决定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自2008年10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严格遵守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集体讨论决定等五个步骤。作出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一律要进行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2008年10月1日《规定》施行之前,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确定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操作规则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参照《规定》执行。修订、完善政府立法程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强化政府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五)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专家库,专家的选择要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成立专家咨询组、聘请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科研机构咨询等形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六)强化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行政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决策行为,以及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和处分。
  三、抓紧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七)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抓紧起草全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和发布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根据《规定》和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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