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湘政发〔2008〕1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出台,是我省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富民强省步伐,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做好
《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一)加强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
《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为
《规定》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委办厅局务会议、专题法制讲座等形式,及时组织学习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在2008年10月1日
《规定》施行之前,全面完成集中学习
《规定》的任务。
(三)开展培训工作。从2008年7月至12月,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实行省、市、县三级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予以配合。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培训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省直部门负责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省直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培训本部门工作人员。市州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培训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培训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行政程序知识纳入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和测试、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