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1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批准、发布、修订,以及宣传、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结合应急管理实际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的要求。
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省以下(不含省级,下同)总体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省以下专项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以下部门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启动或实施的协调和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管理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