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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平中心城区环境污染防治实行长效管理的意见

  1、建立监管职责履行情况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推诿扯皮,办理不及时或不按办结时限要求办结的,由市效能办列入行政效能督办项目,并按照效能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2、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环境质量恶化,引发环境纠纷的,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政府各职能部门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尽可能为人大、政协围绕环境污染扰民防治监管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或委员视察提供方便。并对群众直接反映到人大、政协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

  4、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各媒体可以自行设立舆论监督电话,通过对群众反映的有关监管部门执法不作为或执法不到位问题进行跟踪报道,推动环境污染扰民问题的解决。

  附件:南平中心城区环境污染防治监管主要责任分工

二○○八年七月十日

  附件

南平中心城区环境污染防治监管主要责任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统一受理环保投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整治、查处各类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负责环境污染整治的综合、协调、督办检查工作;监督应关闭的业户是否按时关闭到位;停产治理的业户是否按时停产,按要求进行治理。按照环保告知承诺制度、禁办告知制度要求制定详细的分类名录、告知书、承诺书。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按照基建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依法未经环保前置审批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环保告知承诺制度、禁办告知制度、环评前置审批制度实行分类管理的项目分别进行告知承诺及前置审批把关;负责对无照和超范围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取缔和查处;对依法决定关闭、取缔、淘汰的企业,及时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交通部门负责配合环保部门整治无环保审批手续的汽车维修企业的扰民噪声和尾气超标排放的营运机动车投入营运。负责整治货(客)运班车居民区扰民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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