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平中心城区环境污染防治实行长效管理的意见

  4、实行互联互通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登记信息定期在“南平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上公布,以供环保等相关部门查阅。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有可能存在污染或已存在污染的,要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环保监管的重点行业情况及要求。

  四、健全环境污染扰民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和难点案件联合执法制度,确保扰民难点问题得以根治。

  1、建立环境污染扰民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南平市环境污染扰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平时由市环保部门牵头,工商、公安、城建、卫生、文化、综合整治等有关部门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成员单位主管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各有关部门环境污染扰民案件办理情况,协调研究群众关心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

  2、实行难点问题联合执法制度。环保、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接到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污染扰民投诉后,对在单独执法上存在难点的,需要综合治理的问题,由市环保部门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组织有关执法部门进行联合案审和联合执法,协同行动,集中力量,综合运用各方面的手段,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五、建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经常化宣传机制,提高公民、法人和组织的自律、守法意识。

  1、要通过全民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普及环境污染扰民防治知识。

  2、要利用各类媒体加强经常性宣传。环保、公安等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制作和开辟环境污染扰民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专栏、专题节目和公益广告等,广泛、连续、集中地向社会公众和业户宣传关于环境污染扰民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主动争取业户和广大公众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3、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依法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六、建立监管职责落实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投诉案件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