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业户环保诚信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制度。环保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起居民集中居住区内业户的环保诚信电子档案,并根据片内业户的环保自律和信誉情况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对重视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好、没有群众投诉记录的业户,评为“绿色单位”,鼓励业户强化环保自律意识;对有一定环境污染问题,并正在积极治理整改中的业户,要帮助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督促企业积极解决环境问题;对消极对待污染治理、群众投诉多的业户,要“亮黄牌”,通过三元监督机制,对其实施重点监督,发现问题严管严罚。
三、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扰民投诉统一受理、归口管理、限时办结制度,确保投诉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1、实行统一受理制度。南平市环保局12369投诉电话为集中统一受理环境污染扰民信访和投诉的热线电话,对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污染扰民投诉电话统一进行登记和统计。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门接到环境污染扰民投诉电话后,应立即统一转报12369投诉受理中心,其中明确属于本部门职责的环境污染扰民投诉案件也可以直接办理,但应在受理的同时立即告知12369投诉受理中心备案,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向12369投诉受理中心反馈。
2、实行归口办理和限时办结制度。12369投诉受理中心对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污染扰民投诉电话统一进行登记和统计后,属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由环保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及执法权限处理并予以答复;属于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按各有关部门职责,将案件以分转督办联单的形式转相关部门办理。一般情况下,各相关部门(含直接受理并直接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向12369投诉受理中心反馈。以便于环保部门对全市各类环境污染扰民案件受理和办理情况跟踪、统计分析和反馈通报。
3、实行分类查处。环保、工商及其他行政许可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闽政文〔2007〕5号)职责分工,负责对未经本部门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逾期不办或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