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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定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供热机组为热电联产机组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定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供热机组为热电联产机组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8〕426号)


福州市经委:

  你委《关于上报福州市企业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认定工作的报告》(榕经能〔2008〕15号)悉。根据国家有关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的要求和《福建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于2008年5月8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审核小组对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供热机组进行了现场检测和审核。经核查,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由1台35t/h中温中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和1台6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组成的热电联产系统,实测2007年总热效率47.0%,热电比584%,符合国家热电联产机组的标准要求,我委同意认定该企业上述供热机组为热电联产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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