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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工程实验室,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领域指南,从中择优申报国家工程实验室;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工程实验室,给予警告,督促其限期整改并重新评估;重新评估后仍然不合格或者直接被评为不合格的工程实验室,予以撤销。

  具体评估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情况,对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

  工程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需要变更的,须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有关单位提出批评、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并暂停受理依托单位下一年的项目申报;情节严重的,暂停安排资金、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撤销工程实验室,并建议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自治区补助资金的;

  (三)因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迟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有关材料的;

  (五)应当予以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向社会公布涉及工程实验室建设的文件,为依托单位和工程实验室提供便捷、及时、准确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实验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2500字以内)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所选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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