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
(一)建立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形成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
(二)持续不断提供源头技术,增加产业技术供给;
(三)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四)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第九条 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是:
(一)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备先进的设施、高层次的人才、显著的技术优势和突出的专业特色。
(二)坚持政府组织引导、产学研相结合的形式,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长效合作机制。
(三)坚持整合创新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增量投入带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资源共享。
(四)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对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适当资金支持,并履行下列工程实验室建设管理职责:
(一)指导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下达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三)组织评审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负责项目验收及验收后的运行管理;
(四)组织对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实验室承担的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承担工程实验室工作任务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是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其主要任务是:
(一)申报建设工程实验室,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
(三)落实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经费等相关支撑条件,保障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四)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和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