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8]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加快我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指依托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或者高等院校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实验室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试验平台,是自治区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自治区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审批、认定、评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程实验室建设,遵循重点发展、突出特色、目标明确的方针。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工程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实验室的设立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原则上每个产业领域设立一个工程实验室。
第二章 主要任务、目标和原则
第七条 工程实验室应当围绕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部署,开展下列工作:
(一)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
(二)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究;
(四)研究产业技术标准;
(五)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
(六)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