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规定的通知
(浙民区〔2008〕7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二○○八年四月七日
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民政部《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和《
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合检查”),是指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省、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的一项法定工作制度。
第三条 联合检查工作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毗邻双方人民政府签署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的执行情况;
(三)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和界桩的维护管理情况;
(四)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及与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有关的地物、地貌的变化和组织修测情况;
(五)跨行政区域生产建设和管理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情况;
(七)其他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四条 联合检查工作应坚持有利于巩固界线勘定成果、保持行政区域界线走向明确,有利于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联合检查的依据:
(一)国务院《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民政部《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
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