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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项目建成后,业务用房要达到建设标准面积,基本设备配置齐全,实现县(市)、乡(镇)就业服务中心互联互通并运行正常,具备较好的开展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政策咨询和权益保护等服务的功能,能基本满足就业服务需要。

  二、建设标准和资金安排

  (一)建设标准。每个试点县(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试点项目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600平方米。其中,县级就业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每个重点乡(镇)就业中心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试点项目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每个试点县利用现有设施改造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县总建筑面积的50%。建筑综合造价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掌握:县级中心新建2000元/平方米、改造1000元/平方米,乡(镇)级中心新建1200元/平方米、改造600元/平方米。设备配置费分别按县级中心40万元、乡(镇)级中心10万元控制。有关就业服务中心功能设置标准另行制发。

  (二)资金筹措。建设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自筹解决,中央给予适当补助。依据上述建设标准,每个试点县(市)中央补助投资109万元,其余投资全部由试点县(市)筹措解决。

  三、试点工作的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是国家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基础设施方面实施的第一个项目。试点项目的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到能否用好国家投资、尽早发挥项目效益,更关系到今后该项目能否全面推开及我省下步项目的争取。因此,各试点县(市)要高度重视,尽快成立由县(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试点工作机构,负责本地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项目建成后,由试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2.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此次试点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加快推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等前期工作,并于5月16日前将项目可研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可研报告中要说明试点县(市)、乡镇的农村人口、农村劳动力数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数量和项目建设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基本情况)。同时,项目所在县、市要抓紧落实配套资金和建设用地审批等施工前期工作,确保在今年内建成投入使用并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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