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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河南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我委按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我委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各处室局、委直属及代管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各处室局、委直属及代管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委保密委员会认定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委行政服务大厅是我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指定窗口,具体负责咨询、受理、初审、分办等具体事宜。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子形式)。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我委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我委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息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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