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按照我委新闻宣传的有关规定,经委新闻办安排,新闻媒体可以对列入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进行采访,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新闻媒体采访活动。
第十六条 我委可就调价、收费标准等涉及民生的重大决策召开会议公开听证。
第十七条 对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也不属于禁止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实行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经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各处室、各单位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委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我委的门户网站相对应地设立了各类分项专栏,是政务信息公开的唯一对外网络发布平台。
(二)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管理工作的原则是“谁发布,谁审批”、“文责自负”。各处室、各单位要加强信息内容管理,明确领导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内容的组织、发布等具体工作,确保本单位应公开的信息安全、准确、及时。
(三)各处室、各单位需发布上网的应主动公开信息,经办人在对信息公开内容认真把关后,填写《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报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即可自行发布。
(四)各处室、各单位要指定专人、专机负责信息的网上发布工作,办公室为专机开设门户网站信息上网发布的权限。各单位务必妥善保管好相应的密码、口令,不得转告他人。
(五)各处室、各单位在门户网站的信息内容管理上,要加强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按照本办法所确定可公开信息的范围发布,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六)对于把握不准或疑似涉密的内容,应填写《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经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委保密办审核,委保密办在报委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组织需要利用我委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由委机关行政服务大厅负责受理。
(一)申请人可以凭合法证明文件(身份证、护照、法人代表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直接向委机关行政服务大厅领取《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通过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