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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我委服务职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委在管理经济社会发展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文字材料、视听资料、计算机媒体等为载体记录的信息。

  第三条 委机关各处室局和委直属及代管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处室、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个人或单位都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委办公室是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委新闻办负责公共媒体传播、新闻稿件的组织发布,新闻发布会筹备、召开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委0A办具体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保障门户网站的安全稳定运行,积极配合各处室进行网站信息整理、编辑、发布等信息服务工作;委机关行政服务大厅负责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分办。

  第八条 各处室、各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的主体,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内容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及时准确地收集、编辑和发布信息,共同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政务信息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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