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处室(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委行政服务大厅负责人审核报委办公室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委行政服务大厅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做好年度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的总结工作。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承办处室(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委办公室、委监察室举报。
我委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举报点,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办公室、监察室收到举报后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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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密审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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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保密机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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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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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保密办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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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保密委员会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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