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系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委保密办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处室局、委直属及代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按照《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明确的程序和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政府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同时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处室局、委直属及代管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各处室局、委直属及代管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委保密办提出审查意见;
(四)委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处室(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处室局、委直属及代管单位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应报至委秘密办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