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委办公室是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委新闻办负责公共媒体传播、新闻稿件的组织发布,新闻发布会筹备、召开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委0A办具体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保障门户网站的安全稳定运行,积极配合各处室进行网站信息整理、编辑、发布等信息服务工作;委机关行政服务大厅负责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分办。
第八条 各处室、各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的主体,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内容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及时准确地收集、编辑和发布信息,共同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政务信息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委领导简介及分管事项;
(二)我委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三)我委制定的或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四)经省人大审议通过的全省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五)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事项;
(八)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事事项及程序、办结时限、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电子服务方式;
(九)重要专业会议及委领导的公开讲话;
(十)委机关的办公地点、办公时间、电话、传真、互联网地址、电子邮箱地址;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 依法确定的国家秘密;
(二) 对社会稳定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政府信息;
(三) 尚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规划、计划、产业政策等政府决策信息;
(四) 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五)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一)经委党组批准,由公共媒体正式发布。
(二)我委设立的政务网站。
(三)经批准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征求意见会等公开会议形式。
(四)公民或单位依法申请直接查阅的可公开类政府信息。
委机关行政服务大厅设政府信息咨询查阅点,负责直接查阅的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四条 我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确定新闻发言人。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由经委党组批准并授权的新闻发言人具体负责相关工作。新闻发布会的内容要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