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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局、委直属及代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切实做好我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们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委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现印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我委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机关具有重要意义。各处室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我委服务职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委在管理经济社会发展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文字材料、视听资料、计算机媒体等为载体记录的信息。

  第三条 委机关各处室局和委直属及代管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处室、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个人或单位都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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