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慈善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民民〔2008〕124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慈善总会(协会,以下简称“慈善会”)发展迅速,力量不断壮大,作用不断凸现,为我省慈善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更加有利于慈善会开展活动,进一步规范慈善会管理,根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慈善协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7]12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慈善会具有社会募捐功能,应当纳入基金会管理序列。已作为社会团体登记的慈善会,具备基金会设立条件的,应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省厅申请公募慈善基金会设立登记,并依照法定程序在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条件尚不具备的,仍可暂时作为社会团体登记,但应创造条件,尽快完成慈善基金会设立登记和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工作。
二、经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同意,市、县(市、区)慈善会要求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可向省厅申请备案,核准备案的,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精神,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扣除资格的应在6月10日前,填写《浙江省慈善会备案表》(附件1)和《浙江省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附件2),连同登记证书复印件、章程等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当地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各地民政部门于6月15日前将初审后的料报送省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三、慈善会和慈善基金会须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活动。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进行财务审计,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及其摘要。联系人:张建明
联系电话:(0571)87050936 87050282
浙江省民政厅
二○○八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