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当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对行政复议申请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转送;
(四)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本条第(三)项规定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未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解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告知申请人其他解决途径;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但申请人坚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出具行政复议申请转办通知书。
第七条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不计入
行政复议法第
九条和第
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人申请期限和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之内。
第八条 接受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转送的明确要求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
(二)对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转送的没有明确要求是否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相关行政复议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