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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8〕43号)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的请示》(温劳社劳薪〔2008〕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因工作时间不确定,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制度,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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