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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已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单位,市财政局票据管理机构应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停止发放用手工填制的财政票据。
  个别执收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需继续使用手工填制的财政票据的,应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第三十三条 执收单位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市财政局票据管理机构领购。
  执法部门使用的罚没类财政票据,按照罚没收入上缴级次向相应级次的财政部门领购。
  第三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的核销,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规范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禁止执收单位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
  第三十六条 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市财政局票据管理机构,书面说明有关情况,提出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按规定程序公告声明作废,办理相关补领、核销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执收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必须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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