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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各类学校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相关支出经部门预算安排后,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公路通行费及货运附加费等政府非税收入,专项用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其收支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支管理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各类学校、医院)、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龙岩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05]143号)的规定安排使用。
  (六)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安排。
  (七)罚没收入及其他按照规定已直接缴交国库或通过财政专户缴交国库、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在安排体制上缴和相应的补偿性征收成本及手续费等必要的支出后,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其支出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九)其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在扣除补偿性征收成本和手续费等支出后,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票据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政府非税收入除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外,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三十一条 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税务发票或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不按规定出具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三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通知》(闽财综[2005]114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补充通知》(闽财综[2006]35号)要求,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安装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电子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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