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账户管理体系,分别开设国库账户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和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缴纳政府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执收单位收款金额达到规定的额度或时限时,及时将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从单位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中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开具的缴款凭书,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然后到执收单位开具财政票据。
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未建立之前,各执收单位解缴政府非税收入仍沿用原来的缴款方式不变。
第十四条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直接征收的或者现场收取的零散的政府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任何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由执收单位直接向缴款义务人收款,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其余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第十六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现金外,执收单位应当以转帐等非现金方式收取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七条 缴款义务人直接用现金到银行缴纳政府非税收入,银行不得拒收。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执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不断改进征收方式,降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方便缴款义务人缴款。
第十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涉及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资金的分解、缴款、结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