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收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市财政局;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按规定将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缴交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市财政局定期报送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征缴管理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设立、征缴。
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程序和权限,擅自设定或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转移或变相转为经营性收入或其他收入。
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按照《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新取得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部门、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将委托协议送市财政局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征收;也可以由市财政局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收。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第十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资金缴交途径和时限及时将所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政府非税收入。